本省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和机构(金融企业除外)审查
服务对象:省内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企业)
申报条件:合法经营、有资格、有实力对外投资的企业和单位。
报送材料:1.申请报告;
2. 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设立境外办事处或全部以实物投资可免);
3. 境外企业合资、合作合同(合资、合作项目);
4. 境外企业章程或境外机构工作条例;
5. 境外项目企划书;
6.境内投资者董事会决议;
7投资各方有效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8.投资主体年度审计报告(合资企业还需提供验资报告)
9.开办费预算表(限境外机构)
10.拟常驻人员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限在港澳地区设立企业(机构))
11.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二份(上报商务部审批的项目一式三份)。
申报程序:通过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外经贸厅办事大厅窗口,省属企业通过主管部门报省外经贸厅办事大厅窗口,经省外经贸厅初审后转报商务部审批。
工作时限: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且材料齐备的,自受理审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征询使馆意见时间除外)完成审核上报手续。
审批依据: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投诉电话:0571-87050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