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和机构(金融企业除外)审核


服务对象:各类所有制企业
申报条件:合法经营、有资格、有实力对外投资的企业和单位。
报送材料:1、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开办企业的目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2、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设立非贸易企业实物出资可免);
3、境外企业章程(项目企业划书)及合资、合作合同(指合资合作项目);
4、境内投资者董事会决议;
5、投资各方有效营业执照及境内投资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投资主体上年度审计报告(合资企业还需提供验资报告);
7、拟常驻人员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限在港澳地区);
8、征求使领馆意见代拟稿及网上申报表(境内主体和境外企业)
9、法律法规及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备案只需一份),境外加工贸易企业一式三份。 
申报程序:通过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外经贸厅办事大厅窗口,省属企业通过主管部门报省外经贸厅办事大厅窗口。
工作时限: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且材料齐备的,自受理审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征询使馆意见时间除外)完成审批手续。
审批依据:《关于印发<浙江省设立境外企业与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江省外经贸厅、国家外管局浙江分局(浙外经贸联发[2003]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