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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外经贸办发〔2004〕662号 2004年9月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加强对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县以上行政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和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结合外经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外经贸厅政务公开遵循五项原则:依法公开,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公开,提高透明度,促进依法公正行政;突出重点,推进企业和基层关心、关注的各项敏感业务的公开;创新方式,把政务公开与机关电子政务建设结合起来;讲究实效,紧紧围绕基层、企业和公众需要,保证公开内容的及时有效,便于基层、企业和公众查询、办事;强化监督,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保障机制。
第三条 省外经贸厅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务公开事项和办事公开事项,按照依法、高效和便民的要求,根据不同的事项选择合适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
第四条 省外经贸厅政务公开事项包括:
(一)省外经贸厅机关职能、内设机构及职能、厅领导分工、各处室领导分工由人事教育处负责发布到政务网、公众网。厅机关主要联系方式由办公室负责发布到政务网、公众网。
(二)各类外经贸政务信息,由各处室自行发布到政务网,信息化处负责筛选后统一发布到公众网。各处室工作计划和总结,每个季度由各处室自行发布到政务网。外经贸发展规划,由综合处负责发布到政务网、公众网。
(三)现行有效的国家和省里出台的外经贸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厅机关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由法规处负责收集,除涉密文件外,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政务网和公众网上予以公开。
(四)外经贸统计数据,外资、外经数据每月10日前由外资处、外经处分别负责发布到政务网和公众网;外贸数据每月12日前由综合处负责发布到政务网和公众网;遇节假日顺延。
(五)阶段性外经贸运行情况以及外经贸领域的重大事件等,不定期通过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开,由综合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处室配合。
(六)其他事项。根据形势变化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由厅办公室确定后实施。
第五条 省外经贸厅办事公开事项包括三类,第一类是经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小组审定的我厅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第二类是不属于行政许可,但与企业、公众关系密切,公开后有利于提高效率、加强监督的重要事项,第三类是机关内部应向干部职工公开的重要事项。
(一)经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小组审定的我厅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可根据形势变化依法变更或取消)
1.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2.机电产品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初审
3.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
4.技术进出口许可
5.需报商务部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设立及合同、章程的变更
6.限制类限额以下及鼓励类限额以上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企业设立及合同、章程变更
7.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地方使用部分)资金计划备案
8.设立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审批
9.加工贸易食糖、冻鸡、氧化铝进口合同审批
10.根据形势变化依法设立的其他许可事项
(二)不属于行政许可,但与企业、公众关系密切的重要事项
1.进出口经营资格备案登记
2.境外非企业组织在浙设立变更代表处
3.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机构在浙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4.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核
5.纺织品出口企业更名、更码
6.软件出口登记
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初审
8.外商投资企业原材料进口
9.外商投资企业纺织品出口被动配额
10.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项下保税进口料件内销
11.外商投资五类企业利用自由资金进口设备免税证明
12.省属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抵免税项目确认
13.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省属外商投资企业在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
14.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考核
15.省级经济开发区设立及其“四至”范围调整
16.权限范围内、非商务部限定国家和地区内设立境外企业和机构
17.中方投资300万美元以下从事境外加工贸易企业
18.对外劳务合作(含海员)人员外派
19.对外承包劳务合作经营权及变更
20.对外援助成套、物资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
21.经贸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人来华
22.广交会、华交会摊位分配
23.根据形势变化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三)机关内部应向干部职工公开的重要事项
1.干部选拔任用、交流、退休、辞职以及考核等重要事项,由人事教育处负责在政务网上公布。
2.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由监察室负责公布,可通过政务网、书面或会议形式公布。
3.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由财务处负责公布,可通过政务网、书面或会议形式公布。
4.根据形势变化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对第五条第(一)、(二)款涉及的事项,要进一步规范事项名称、服务对象、办事依据、报送材料、办理标准、办事程序、工作时限、责任处室和人员(AB角),在办事大厅通过触摸屏显示、各窗口印发小册子等方式公开,同时在公众网/办事指南栏目公开。对这些事项的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相关业务时,工作人员应当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符合法定要求,手续、材料齐全的,应立即受理,并出具注明日期的回执或受理单;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充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受理。凡是可以当场办结的事项,应当当场办结;能在办理时限前办理完毕的事项,应当尽快办理。对各类事项的审批、审核、转报,应当自受理事项且材料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省、部各类批复的转发,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说明理由,但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对配额分配、交易会摊位分配、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等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办理;除涉密事项外,要做到数量指标、分配政策和办理结果的全过程公开,明确公开的时间、内容、方式和途径,逐步建立规范的公开工作制度。
对第五条第(三)款涉及的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在厅机关内部公开。
第七条 省外经贸厅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人,政务公开制度实施情况列入处室领导廉政责任制和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要求及时、充分实施政务公开引起诉讼或投诉的,按照《省外经贸厅机关效能告诫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 厅办公室、监察室负责定期对各处室政务公开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政务公开过程中,还应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等社会监督的作用,采取设立投诉信箱、公布监督投诉电话、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等多种形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