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外经贸办发〔2004〕662号 2004年9月8日)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树立机关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一次告知是指,申请人向我厅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或申请提供其他公共服务事项时,我厅工作人员应当将与该申请有关的事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制度。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一次告知: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二)申请行政许可或其他公共服务所需要的材料;
(三)本单位办理行政许可或其他公共服务申请的期限;
(四)申请材料不全,应当需要补交的材料;
(五)申请材料存在缺陷,应当需要补正的材料;
(六)不给予行政许可或其他公共服务决定的理由;
(七)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
(八)申请人依法要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条 因我厅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切实履行一次告知义务而引起申请人投诉或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厅法规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