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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外经贸办发﹝2004)662号 2004年9月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效能建设,转变机关作风,提高服务质量,方便群众监督,制定省外经贸厅首问责任制度。
第二条 省外经贸厅按照认真负责、热情周到和不得推诿的原则,在厅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中实行首问责任制。凡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要千方百计为群众、为基层、为外商排忧解难,提供优质服务;不推诿扯皮,不置之不理,不说不知道;在接待来电、来访中要使用礼貌用语。
第三条 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必须认真答复、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告知服务对象负责该项工作的职能处室和具体经办人;对不属于本厅办理的事项,应将其介绍到相关部门。如服务对象因故未能与有关职能处室联系上的,首问责任人有义务记录相关事宜,在半个工作日内与该处室联系之后主动将情况反馈给该服务对象。
第四条 对违反首问责任制的工作人员,按照《省外经贸厅机关效能告诫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 厅属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