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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工作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 2006-11-13   来源: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浙外经贸办发〔2006152 2006年4月11

 

为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含党派团体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质量,根据省人大、省政协对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有关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则》,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办理建议、提案的重要意义。办理建议、提案是我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一项重要政务工作,是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密切我厅同社会各界的联系,增强决策科学性,共同推进开放型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处室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建议、提案的办理列入重要工作内容。

第二条  办理建议、提案的职责分工。办理建议、提案实行工作责任制,厅长是办理建议、提案的第一责任人,副厅长按照分管工作范围,牵头负责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承办处室承担具体办理工作,厅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

第三条  办理建议、提案的基本原则。办理建议、提案要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办理质量。各承办处室在办理过程中,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对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对能够及时解决的,应当予以解决;对应该解决但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当列入工作计划、规划,逐步解决;对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取得代表、委员的理解和谅解。

第四条  办理建议、提案的主要程序。

(一)交办和承办。厅办公室在接到省人大、省政协交办的建议、提案后,要根据建议、提案内容,结合各处室职能进行分解,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以督办件形式交各有关处室办理;对2个以上承办处室的要明确主办处室和会办处室。主办处室在收到建议、提案后,要确定1名处领导和1名具体经办人负责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会办处室也要确定专人配合主办处室并提出书面意见。

(二)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承办处室对我厅主办的建议、提案,在办理方式上要求做到“三个一次”:确定办理重点时要沟通一次;专题调研时要邀请代表、委员参加一次;正式答复前要面商一次。通过走访、调研、电话、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主动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介绍我们的工作情况、办理思路以及今后的工作打算。通过加强沟通,切实增强建议、提案办理的针对性和质量,争取代表、委员的支持和理解。

(三)形成答复件初稿。承办处室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紧扣建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形成答复件初稿,答复应做到事实准确、内容完整、文字精炼、语气诚恳,并尽可能事先征求代表、委员意见,根据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切实提高问题解决率和反馈满意率。对于我厅主办的建议、提案,主办处室要主动与会办单位联系,要求会办单位及时提出办理意见,并在答复代表、委员时说明会办单位的办理意见;对于我厅会办的建议、提案,要积极主动地做好配合工作,及时提出会办意见。

(四)正式答复代表、委员。答复件由主办处室提出书面意见,经会办处室签署意见后送厅办公室核稿,其中,主办件由厅主要领导签发,会办件由分管厅领导签发。建议、提案答复件统一编“浙外经贸建〔〕号”和“浙外经贸提〔〕号”,并需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答复件要直接发送代表、委员和党派团体,联名提的,要分别一一寄送;同时,各一式三份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或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并抄送代表或委员所在的当地人大常委会、政府或政协办公室(厅)。

(五)代表、委员意见反馈。由我厅主办的建议、提案要随答复件寄送征询意见表;联名提出的,征询意见表寄送给建议、提案领衔人。对意见表寄出后15天内未收到反馈意见的,承办处室要主动与代表、委员联系,确保及时收到反馈意见。收到的反馈意见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的,承办处室将反馈表交办公室即可。

(六)不满意件重新办理。代表、委员反馈意见为不满意的,承办处室要认真分析原因,主动与代表、委员联系,重新进行办理,在一个月内再次向代表或委员答复,直到代表或委员满意为止;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要求,不满意件的办理情况厅主要领导应亲自过问,并提出重新办理的指导意见。

(七)总结和“回头看”。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厅办公室要做好工作总结,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后,连同代表、委员的反馈意见,一式三份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对已答复代表、委员正在解决或者列入工作计划、规划逐步解决的,承办处室要做好定期“回头看”工作,及时将进展情况通报给代表、委员。

第五条  办理建议、提案的时限要求。承办处室在收到建议、提案办理件后,对我厅会办的建议、提案,要在20天内提出会办意见;对我厅主办的建议、提案,要及时与会办单位联系,在1个半月内提出答复意见;因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答复的,经厅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重点建议、提案除外)。对不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应在收到办理件3天之内,向厅办公室说明,经办公室同意后转交其他处室办理,不得滞留、延误或自行转办。

第六条  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要求。

(一)对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确定我厅主办的重点建议、提案,由厅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成立由主办处室和其他各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工作小组。

(二)主办处室接到建议、提案后,要与代表、委员进行一次直接沟通,征询代表、委员对办理建议、提案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制订办理方案和工作计划,经办公室审核、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报省人大、省政府或省政协有关部门批准。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确因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答复的,经厅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要严格按照办理方案进行,根据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要求,积极采取召开“三见面”会、办理工作座谈会和组织专题调研、视察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厅领导要亲自参加调研和协调,并及时向省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重点建议、提案的答复件初稿形成后,需经厅主要领导签发,报省政府办公厅审定同意,方可正式答复代表、委员。

(五)对于我厅主办的省政协团体(党派、界别、专委会)提案,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员,制订办理工作计划,严格办理程序,认真抓好落实。

第七条  加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管理。厅办公室是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办理工作要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并具体负责建议、提案的分解落实、答复件审核、印送等工作。为提高建议、提案办理的质量,厅办公室将适时开展培训、考核、评比等工作;对被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评为年度“优秀承办件”的建议、提案主办处室,给予适当奖励。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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