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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经贸厅岗位目标责任制度
发布时间: 2006-11-13   来源: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浙外经贸办发〔2004662 2004年9月8

 

根据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为了保证厅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和各项任务的完成,将各项工作任务细化到岗位,进一步明确每一岗位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完成的任务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概念及适用范围

㈠ 岗位目标责任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完成职责范围内任务目标过程中应承担责任的制度。

㈡ 本制度适用于处级正职(含)以下岗位的工作人员。

二、岗位目标的制定

㈠ 制定岗位目标的依据:

1、省委、省政府下达给我厅的五大类工作目标。

2、商务部委托办理的重要工作任务。

3、厅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

4、省、厅领导及商务部临时布置的重要工作。

5、履行外经贸厅及各处室职能所确定的日常工作任务。

㈡ 制定岗位目标的程序:

1、每年初办公室将上述目标依据中第123款的任务,根据各处室的职能进行细化分解,发至各处室研究讨论。

2、各处室将意见反馈至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汇总并逐项修订后,将细化目标分送各处室分管厅长审核,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3、办公室按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的意见对工作目标再次进行修订,并正式下发各处室执行。

4、属第4款的工作任务,由办公室根据各处室的职能进行细化分解,直接发至各处室执行。

5、各处室对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量化,逐一落实处室负责人、具体责任人。

三、岗位目标责任

㈠ 处长(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处长(副主任)对本处室岗位目标完成情况负总责;副处长(副主任)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岗位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机关工作人员对其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目标负直接责任。

    ㈡ 处室领导在完成岗位目标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1、根据本处室职能和领导交办的工作,对办公室初步细化目标组织研究讨论,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2、根据处室领导的分工、处室人员的岗位职责,将处室工作目标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负责人、责任人。

3、定期召集处务会议,了解掌握本处室完成岗位目标的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组织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4、及时主动帮助处内人员分析影响岗位目标完成进度和质量的原因,提出拟采取的措施。

5、对处室岗位目标涉及其他处室的,主动进行沟通与协调。

6、季末、年末对本处室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年中、年末书面报送办公室。

    ㈢ 处室工作人员应承担以下责任:

1、自觉接受岗位职责内的工作目标和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2、努力学习掌握完成岗位目标所需的知识、技能。

3、按照厅、处的岗位目标进度要求,制订本岗位目标进度计划。

4、主动汇报岗位目标的完成进程及遇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5、季末、年末对岗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小结,年中、年末书面报送处领导。

四、岗位目标责任督查、考核和奖惩

㈠ 每季度由办公室负责了解岗位目标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差距及原因,并研究拟采取的措施。

㈡ 监察室负责对完成岗位目标的工作效能进行督查。

㈢ 由于不可抗拒原因或政策调整原因造成无法完成岗位目标的,年中可提出调整要求,经分管厅长同意后作相应调整。

㈣ 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参照《省外经贸厅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浙外经贸办发[2002]182号)执行,其中对处室的考核办法同时适用于个人。

 

 

省外经贸厅AB角工作制度

(浙外经贸办发2004662 2004年9月8

 

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改进工作作风,确保工作的连续性,更好地为基层和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AB角工作制度。

第一条 AB角工作制是指A角不在岗的情况下,由B角负责补位的工作制度。各处室应本着确保工作不间断的原则建立AB角工作制度,灵活妥善地处理实行AB角工作制度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

第二条 各处室必须对职责内各项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和安排,保证机关各处室职责范围内的经常性工作均由AB两角共同承担,原则上以A角为主,B角为辅。

第三条 要科学统筹地安排工作,原则上保证AB两角有一人在岗。互为AB角的人员,原则上不能同期休假,不同时安排出差。

第四条 处室在安排布置工作时,应力求AB两角都能够清楚地了解工作的要求和内容,真正达到互为替补和监督的目的。

第五条 AB两角职责相同。A角在岗时,由A角负主要责任,B角负次要责任;当A角因工作等原因不在岗时,则由B角负主要责任,A角负次要责任。

第六条 全体人员必须加强学习,熟悉掌握本处室各职位的工作业务。AB角之间要不断地进行相互沟通, A角暂离岗位时,要切实做好交接工作,确保B角能够衔接到位。处室内部原则上每3年对各职位和AB角岗位进行轮换。

第七条 各处室AB角分工情况应及时报送人事处、办公室备案。直接面对基层、企业及其它单位的工作岗位,必须对外公布AB角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AB角互换或处室职位轮换后,应及时调整相关信息。

第八条 对违反AB角工作制的行为,按照《省外经贸厅机关效能告诫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省外经贸厅服务承诺制度

(浙外经贸办发〔2004662 2004年9月8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结合外经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外经贸厅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全局观念,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外经贸依法行政水平,努力树立起良好的形象。

第三条 省外经贸厅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廉洁奉公,执政为民,严格执行《浙江省外经贸厅机关工作人员“十个不准”规定》(浙外经贸纪检[2001]13 20011112)。

第四条 省外经贸厅实行文明办公,提倡文明用语。在接听电话、接待人员来访时,均应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外经贸厅大楼工作人员文明用语的通知》要求使用统一的规范用语。

第五条 省外经贸厅办事大厅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全体窗口工作人员均应持证上岗,以最大程度方便办事人员监督。

第六条 省外经贸厅按照认真负责、热情周到和不得推诿的原则,在厅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中实行首问责任制。凡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七条 省外经贸厅实行AB角工作制,厅领导、处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均实行AB角制,以便进一步明确责任,及时为基层、企业和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省外经贸厅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对前来办事人员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

第九条 省外经贸厅实行否定报备制,凡在我厅职权范围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其他公共服务申请时,按规定不能办理的,经办人员应向申请人详细说明原因,经说明后申请人仍提出异议的,应实行否定报备。

第十条 省外经贸厅实行限时办结制,凡是可以当场办结的事项,应当当场办结;可以在办理时限前办理完毕的事项,应当尽快办理;不得以办理时限未到为由拖沓。对各类事项的审批、审核、转报,应当自受理事项且材料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省、部各类批复的转发,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说明理由,但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省外经贸厅实行政务公开制,按照依法、高效和便民的要求,根据不同的事项选择合适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通过政务公开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加强对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第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省外经贸厅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收取任何费用,更不准乱收费、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硬性摊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将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在办事大厅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服务承诺制的行为,按照《省外经贸厅机关效能告诫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厅监察室为实施服务承诺制的监督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同时负责受理服务对象对违反服务承诺制的投诉,并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答复。投诉信箱:杭州市教场路18号省外经贸厅监察室,邮编:310006;投诉电话:057187706011,电子信箱:tousu@zftec.gov.cn,也可通过浙江外经贸公众网(www.zftec.gov.cn)“网上投诉”栏目进行投诉。对监察室工作人员违反限时办结制的情况,可向厅办公室投诉,投诉信箱:杭州市教场路18号省外经贸厅办公室,邮编:310006。投诉电话:057187706007

第十五条 厅属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省外经贸厅首问责任制度

(浙外经贸办发2004662 2004年9月8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效能建设,转变机关作风,提高服务质量,方便群众监督,制定省外经贸厅首问责任制度。

第二条 省外经贸厅按照认真负责、热情周到和不得推诿的原则,在厅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中实行首问责任制。凡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要千方百计为群众、为基层、为外商排忧解难,提供优质服务;不推诿扯皮,不置之不理,不说不知道;在接待来电、来访中要使用礼貌用语。

第三条 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必须认真答复、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告知服务对象负责该项工作的职能处室和具体经办人;对不属于本厅办理的事项,应将其介绍到相关部门。如服务对象因故未能与有关职能处室联系上的,首问责任人有义务记录相关事宜,在半个工作日内与该处室联系之后主动将情况反馈给该服务对象。

第四条 对违反首问责任制的工作人员,按照《省外经贸厅机关效能告诫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 厅属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省外经贸厅限时办结制度

(浙外经贸办发〔2004662 2004年9月8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机关效能建设要求,结合外经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厅属各单位涉及行政服务类事项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外经贸厅工作人员办理各类工作事项,都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

第四条 省外经贸厅直接面向基层、企业和公众的事项,应当按照省外经贸厅政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完成。受理此类事项,均应出具注明日期的回执或受理单。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凡是可以当场办结的事项,应当当场办结;可以在办理时限前办完的事项,应当尽快办理,不得以时限未到为由拖沓。对各类事项的审批、审核、转报,应当自受理事项且材料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省、部各类批复的转发,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说明理由,但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五条  省外经贸厅内部事务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其中,会议议定事项应当在会议规定时间内办结;因故未能办结的,要向分管厅领导和办公室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收发文按下列规定处理:

()需要办理的收文,办公室应当在当天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批示,或直接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对紧急公文提出具体办理时限。要件和急电,应即送领导批示或有关处室阅办,其他来件均应在1个工作日内清理分送。

()紧急公文,承办处室应当在发文机关、领导要求或办公室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在限期前主动向交办部门说明原因并报办公室;不属于本处室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处室办理的,承办处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办公室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未提出办理时限的公文,承办部门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督办件应在《省外经贸厅重要事项办理通知单》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企业直接报各处室的业务办文,也应按照提高效能和加强监督的原则,制定规范的办理程序,由专人负责统一收文,经办人提出意见后报处室领导、厅领导审核,并对每个环节提出时限要求,落实责任。

第六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和建议,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重要议案、提案和建议一般应在5个月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其他主办件应在3个月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协办件应在1个月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结的,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将延期理由告知交办单位。不应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在交办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办公室送交办单位。

第七条  信访事项,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厅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将延期理由告知信访人(纪检监察信访案件,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规定的办理时限处理)

第八条  对服务对象咨询法律、法规、政策、办事程序等事项,应当当场解答;暂时无法解答的,应当说明理由;属于职责范围以外的事项,按省外经贸厅首问责任制处理。

第九条 对违反限时办结制的工作人员,按照《省外经贸厅机关效能告诫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省外经贸厅政务公开制度

(浙外经贸办发2004662 2004年9月8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加强对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县以上行政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和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结合外经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外经贸厅政务公开遵循五项原则:依法公开,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公开,提高透明度,促进依法公正行政;突出重点,推进企业和基层关心、关注的各项敏感业务的公开;创新方式,把政务公开与机关电子政务建设结合起来;讲究实效,紧紧围绕基层、企业和公众需要,保证公开内容的及时有效,便于基层、企业和公众查询、办事;强化监督,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保障机制。

第三条 省外经贸厅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务公开事项和办事公开事项,按照依法、高效和便民的要求,根据不同的事项选择合适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

第四条 省外经贸厅政务公开事项包括:

()省外经贸厅机关职能、内设机构及职能、厅领导分工、各处室领导分工由人事教育处负责发布到政务网、公众网。厅机关主要联系方式由办公室负责发布到政务网、公众网。

()各类外经贸政务信息,由各处室自行发布到政务网,信息化处负责筛选后统一发布到公众网。各处室工作计划和总结,每个季度由各处室自行发布到政务网。外经贸发展规划,由综合处负责发布到政务网、公众网。

()现行有效的国家和省里出台的外经贸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厅机关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由法规处负责收集,除涉密文件外,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政务网和公众网上予以公开。

()外经贸统计数据,外资、外经数据每月10日前由外资处、外经处分别负责发布到政务网和公众网;外贸数据每月12日前由综合处负责发布到政务网和公众网;遇节假日顺延。

()阶段性外经贸运行情况以及外经贸领域的重大事件等,不定期通过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开,由综合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处室配合。

()其他事项。根据形势变化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由厅办公室确定后实施。

第五条 省外经贸厅办事公开事项包括三类,第一类是经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小组审定的我厅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第二类是不属于行政许可,但与企业、公众关系密切,公开后有利于提高效率、加强监督的重要事项,第三类是机关内部应向干部职工公开的重要事项。

()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小组审定的我厅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可根据形势变化依法变更或取消)

1.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2.机电产品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初审

3.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

4.技术进出口许可

5.需报商务部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设立及合同、章程的变更

6.限制类限额以下及鼓励类限额以上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企业设立及合同、章程变更

7.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地方使用部分)资金计划备案

8.设立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审批

9.加工贸易食糖、冻鸡、氧化铝进口合同审批

10.根据形势变化依法设立的其他许可事项

()不属于行政许可,但与企业、公众关系密切的重要事项

1.进出口经营资格备案登记

2.境外非企业组织在浙设立变更代表处

3.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机构在浙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4.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核

5.纺织品出口企业更名、更码

6.软件出口登记

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初审

8.外商投资企业原材料进口

9.外商投资企业纺织品出口被动配额

10.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项下保税进口料件内销

11.外商投资五类企业利用自由资金进口设备免税证明

12.省属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抵免税项目确认

13.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省属外商投资企业在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

14.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考核

15.省级经济开发区设立及其四至范围调整

16.权限范围内、非商务部限定国家和地区内设立境外企业和机构

17.中方投资300万美元以下从事境外加工贸易企业

18.对外劳务合作(含海员)人员外派

19.对外承包劳务合作经营权及变更

20.对外援助成套、物资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

21经贸因公出国()和邀请外国人来华

22.广交会、华交会摊位分配

23.根据形势变化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机关内部应向干部职工公开的重要事项

1.干部选拔任用、交流、退休、辞职以及考核等重要事项,由人事教育处负责在政务网上公布。

2.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由监察室负责公布,可通过政务网、书面或会议形式公布。

3.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由财务处负责公布,可通过政务网、书面或会议形式公布。

4.根据形势变化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对第五条第()()款涉及的事项,要进一步规范事项名称、服务对象、办事依据、报送材料、办理标准、办事程序、工作时限、责任处室和人员(AB角),在办事大厅通过触摸屏显示、各窗口印发小册子等方式公开,同时在公众网/办事指南栏目公开。对这些事项的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相关业务时,工作人员应当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符合法定要求,手续、材料齐全的,应立即受理,并出具注明日期的回执或受理单;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充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受理。凡是可以当场办结的事项,应当当场办结;能在办理时限前办理完毕的事项,应当尽快办理。对各类事项的审批、审核、转报,应当自受理事项且材料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省、部各类批复的转发,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说明理由,但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对配额分配、交易会摊位分配、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等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办理;除涉密事项外,要做到数量指标、分配政策和办理结果的全过程公开,明确公开的时间、内容、方式和途径,逐步建立规范的公开工作制度。

对第五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