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外经贸办发﹝2004)662号 2004年9月8日)
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改进工作作风,确保工作的连续性,更好地为基层和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AB角工作制度。
第一条 AB角工作制是指A角不在岗的情况下,由B角负责补位的工作制度。各处室应本着确保工作不间断的原则建立AB角工作制度,灵活妥善地处理实行AB角工作制度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
第二条 各处室必须对职责内各项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和安排,保证机关各处室职责范围内的经常性工作均由AB两角共同承担,原则上以A角为主,B角为辅。
第三条 要科学统筹地安排工作,原则上保证AB两角有一人在岗。互为AB角的人员,原则上不能同期休假,不同时安排出差。
第四条 处室在安排布置工作时,应力求AB两角都能够清楚地了解工作的要求和内容,真正达到互为替补和监督的目的。
第五条 AB两角职责相同。A角在岗时,由A角负主要责任,B角负次要责任;当A角因工作等原因不在岗时,则由B角负主要责任,A角负次要责任。
第六条 全体人员必须加强学习,熟悉掌握本处室各职位的工作业务。AB角之间要不断地进行相互沟通, A角暂离岗位时,要切实做好交接工作,确保B角能够衔接到位。处室内部原则上每3年对各职位和AB角岗位进行轮换。
第七条 各处室AB角分工情况应及时报送人事处、办公室备案。直接面对基层、企业及其它单位的工作岗位,必须对外公布AB角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AB角互换或处室职位轮换后,应及时调整相关信息。
第八条 对违反AB角工作制的行为,按照《省外经贸厅机关效能告诫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