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厅机关行政办理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在全省开展省示范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创建活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 48号)和厅长办公会议精神,结合我厅实际,近期,对进入办事大厅和省政府电子监察系统的所有行政办理事项进行了重新梳理和流程再造:具备进入办事大厅办理条件的共25项(其中21项纳入首批省政府电子监察系统);修订了各事项办理具体流程、受理办结时间地点等。
为进一步落实和完成省示范办事大厅创建和电子监察系统有关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请外贸处、机电处、外资处、外经处务必在10月30日前认真完成流程重新再造的25个办理事项进入办事大厅相关准备工作,11月1日到11月16日试运行, 11月19日起25个办理事项正式对外受理。
二、厅办公室将发文通知各地市(外经贸局、开发区、企业等),于11月1日起涉及办事大厅窗口办理事项的公文及材料(请示件、批复件、函)直接由各业务处室窗口受理办结(收发登记)。
三、请外贸处、机电处、外资处、外经处务必在10月22日前对21个具备条件纳入首批省政府电子监察系统办理事项的流程图(附件2)进行最终确认,并将意见反馈信息化处(网络中心),信息化处(网络中心)要根据纳入该系统的所有办理事项新流程重新进行软件设计开发,并就后续工作和具体要求及时与各有关处室联系沟通,以确保我厅电子监察系统与省政府电子监察系统按时顺利链接。
特此通知
附件:1、办事大厅办理事项目录(25)
2、纳入首批省政府电子监察系统事项办理流程图(21)
二00七年十月十八日
(联系人:罗传杭,电话:0571-87056022) |